欠稅企業(yè)的法人代表不可以出境,需要先清稅.
有些納稅人由于資金流轉困難,又貸不到銀行借款,就在應當繳納的稅款上面“動腦筋”——占用務局稅款。還時不時的欠繳稅款,解決燃眉之急,認為大不了的到時候頂多交點滯納金即可。
事實上,稅務機關除了正常納稅提醒外,對于那些惡意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還可以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利,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者出境。
因此,千萬不要為了一時之需,擠壓稅款滿足經營方便,后續(xù)造成的影響無法估量和挽回。
提示——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相應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欠稅人”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對象為當事人本人。“欠稅人”為法人的,阻止出境對象為其法定代表人。“欠稅人”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阻止出境對象為其負責人。上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時,以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為阻止出境對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國境內的,以其在華的主要負責人為阻止出境對象。
3、“欠稅人”在繳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后,稅務機關按照規(guī)定程序上報上級部門,解除阻止出境措施。
相關法規(guī)——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相關報道——
一家較大民營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在辦理去美國考察的手續(xù)時,遇到了麻煩。原來,該企業(yè)2002年欠繳稅款達280余萬元,經稅務機關多次催繳仍未繳納。稅務機關了解到其法定代表人準備去美國考察的信息后,依照程序通知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阻止他離境。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是出入境管理機關依法對違反我國法律或者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不能離境等原因的外國人、中國公民告之不準離境、聽候處理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國家實施主權管理的重要方面。離境清稅是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在離開國境前必須繳清應納稅款才準許出境的稅收管理制度。
根據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離境清稅制度,有兩個法定的條件:
一是需要出境的納稅人在出境前有欠稅,或單位納稅人在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有欠稅;
二是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欠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不能依法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并且又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
其中第一個條件是前提條件,第二個條件是必要條件。
這項制度適用于依照我國稅法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且欠繳稅款的所有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負責人,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和中國公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對欠稅人準備出境的,由稅務機關向其申明不準出境;對已取得出境證件執(zhí)意出境的,稅務機關函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xù),阻止出境。
因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如果要出境,應積極籌措資金把欠稅繳齊。如果欠稅納稅人暫無資金繳納欠稅而又需要出境的,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作抵押的財產作納稅擔保的,應當就作為納稅擔保的財產的監(jiān)管和處分事項在中國境內委托代理人,并將作為納稅擔保的財產清單和委托代理證書副本交稅務機關后,才可以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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